| 第一條 本辦法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
一、第一項明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情形。
二、第二項明定本小組組成方式及人數規定,其中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等人為校外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建立校外監督之機制,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第三項明定家長會代表之產生方式,及學校未設家長會時,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 |
| 第三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
一、第一項明定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二、第二項明定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三、第三項明定本小組委員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行為,不宜再擔任委員職務時,其解聘、補聘之機制。 |
| 第四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已明定本小組之任務,惟第五款規定「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為求明確,爰明定本小組之任務。 |
| 第五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
為辦理本小組之會議紀錄、上網登錄、資料蒐集、募得款項處理、準備上級評鑑資料等事務性工作,爰明定置執行秘書一人。 |
| 第六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明定本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明定本小組會議主席產生方式。 |
| 第八條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議結束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會議之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一、第一項明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二、第二項明定小組開會時出席人數及決議之人數。
三、第三項明定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以求審查嚴謹。
四、第四項明定開會應作成紀錄,並簽報校長後依決議事項執行。
五、第五項明定本辦法未規範之相關議事作業程序,依本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六、第六項規範委員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
為使教育儲蓄戶募得金錢均用於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爰明定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宜由學校業務費或其他經費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