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暨訂定「中央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未修正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及院務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暨第三十條訂定之。
配合原本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設總辦事處,……。總辦事處各組及中心之職掌,均於本院處務規程中訂之。」業經修正刪除,爰修正本條改規範本規程訂定目的。
第二條 本規程依相關事務區分為院本部職掌及院務會議。 第二條 本規程依相關事務區分為總辦事處職掌及院務會議。
配合原本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本院設總辦事處之規定業經刪除,爰將「總辦事處」修正為「院本部」。
第二章 院本部職掌 第二章 總辦事處職掌
將「總辦事處」修正為「院本部」。
第三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首長、副首長權責。
第四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秘書長、副秘書長權責。
第三條 本院總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本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本院設總辦事處之規定業經刪除,以及本規程第一條已修正規範本規程訂定目的,爰刪除本條規定。
第五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第五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本處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將「本處」修正為「院本部」,並作文字體例修正。
第六條 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第六條 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未修正
第七條 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智財技轉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處依本院組織法之規定設秘書組、公共事務組、總務組、學術事務組、計算中心及儀器服務中心,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規定院本部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二、本院隸屬總統府,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央一級及二級機關之一級內部單位名稱,除部之業務單位定名為「司」外,其餘機關業務單位定名為「處」,輔助單位均定名為「處、室」;至於「組」則為三級機關一級內部業務單位名稱。本條除「本處」修正為「院本部」外,以現行設「組」、「中心」之名稱與上開規定不符,爰配合更名為「處」,且為應支援學術研究與業務推展需要,重新調整部分單位組設如下: (一)將原「學術事務組」及原「儀器服務中心」整併為「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另將原「公共事務組」部分業務移由「秘書處」辦理,其單位名稱修正為「智財技轉處」。 (二)為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及落實高等教育國際化,本院前於九十六年三月成立任務編組單位「國際事務辦公室」,辦理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及高等教育發展等相關業務,六年來已完成設立十項國際研究生博士學程、六項博士學位學程,建置與國內外各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之合約資料庫,創立本院外籍人士交誼平台,並設置「中央研究院講座」等,因其業務已具常態性且持續增加,爰增設「國際事務處」,以提昇本院國際學術地位及培育尖端科研人才。 三、七十九年本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將三個一條鞭單位定名為「室」,當時本院僅設有十九個研究所或研究所籌備處,全院總人力一七四四人(含院內外經費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惟歷經二十四年的發展,本院現有研究單位已增加至三十一個,全院員工總數(不含勞務採購人員)約六千人,另有獎助學生約二千人,人力成長約四至五倍;再者,本院人員類別較一般行政機關多樣,且除行政、技術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之相關法規外,其餘人員多須由本院自行訂定單行規章管理;另本院自一○三年起成立科學研究基金,一○三年公務預算及科學研究基金預算二項合計之總預算規模達一八一億餘元。未來隨著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及本院南部院區之設置,業務亦將成長。凡此,均顯示本院三個一條鞭單位業務的複雜性、困難性及人員職責繁重,爰併予改設為「處」。
第七條 本處處長請假時,其職務由副處長代理;本處處長、副處長均請假時,得由處長指定本處主任一人代理。 一、本條刪除。 二、本院組織法業將處長、副處長職稱修正為秘書長、副秘書長,依體例組織法規僅就機關首長請假之代理予以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第八條 本處處長、副處長、組主任、中心主任得由研究員兼任,其任免及考評由院長核定。 一、本條刪除。 二、院本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得由研究員及研究技師兼任已為本院組織法所明定,且其任免及考核本屬院長核定權限,尚無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第八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處理、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院士會議、評議會、院務會議與各種重要會議議事及選舉事項。 三、年度施政計畫及業務概況彙編事項。 四、文稿撰擬及彙報事項。 五、立法院與媒體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科普教育推廣、週報發行及服務信箱處理事項。 七、法規研擬、整編及救濟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本處秘書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要公文、密電處理、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稿撰擬及彙報事項。 三、院士會議、評議會會議、院務會議及各種重要會議議事事項。 四、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五、文件收發、分配、繕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六、新聞、輿情資料彙報及處理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將「本處秘書組」修正為「秘書處」,並配合原公共事務組部分業務移入及其業務現況修正各款次內容。
第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處所、集會及環境景觀等管理事項。 二、院本部經管之營建、機電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三、本院工友管理事項。 四、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安全衛生管理及醫療保健等相關事項。 六、院本部主辦之營建、機電等相關工程事項。 七、院本部經管之設備、設施等修繕及維護事項。 八、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九、院本部所屬館舍之營運管理事項。 十、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辦理營繕、機電工程及房舍修建事項。 十一、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相關設施之管理、營運及維護事項。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本處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處所、集會及環境景觀等管理事項。 二、院本部經管之一般財物、勞務採購及全院財物、勞務之集中採購事項。 三、技工工友管理事項。 四、實驗廢水場等相關環保設施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輻射防護、消防安全管理、醫療保健等相關事項。 六、院本部經管之營建、機電等相關工程管理及採購事項。 七、院本部經管之機電、通訊相關設施及房舍、院園、景物、道路及公共設施之修繕及維護事項。 八、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九、學術活動中心、綜合體育館等相關設施之管理、營運及維護事項。 十、協助各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營繕、機電工程及房舍修建事項。 十一、院長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將「本處總務組」修正為「總務處」,並配合其業務現況修正各款次內容。
第十條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 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本處學術事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與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本處儀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支援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儀器之評估、設計、製造、維修及檢測。 二、院長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學術事務組」及原「儀器服務中心」整併修正為「學術及儀器事務處」,並配合原儀器服務中心業務現況修正相關款次內容。
第十一條 資訊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二、本院一般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訓練等事項。 三、本院網路、計算與儲存等公共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四、本院資通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本處計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各項資訊業務之協助、規劃、服務、訓練及推廣事項。 二、本院網路通訊及公共資訊設備之建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本院科學計算事項。 四、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及支援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用資料庫及數位典藏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本院資訊及通訊安全事項。 九、院長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計算中心」修正為「資訊服務處」,並配合其業務現況修正各款次內容。
第十二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學位學程。 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國際科學組織事務。 四、舉辦本院系列講座。 五、外籍人士服務。 六、安排國際重要訪賓活動。 七、兩岸學術交流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國際事務處,並 明定其掌理事項。
第十三條 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 二、本院產學合作相關事項。 三、本院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合作新創公司之輔導育成、育成中心業務管理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本處公共事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 二、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整編事項。 三、本院與國會溝通協調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為應實務需要,重新劃分掌理業務,將原「公共事務組」修正為「智財技轉處」,並專責掌理本院智慧財產權、產學合作、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或合作育成等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事處之掌理事項。
第十五條 本處各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本條刪除。 二、院本部各單位分科辦事業訂於第七條,爰刪除本條條文。
第十五條 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政風處之掌理事項。
第十六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計處之掌理事項。
第十七條 院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院本部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三章 院務會議 第三章 院務會議
未修正
第十八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十五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五人。 第十六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總辦事處處長及本院十五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五人。
一、條次變更。 二、總辦事處處長修正為秘書長。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推舉候選人一名,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院長圈選之。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行推舉候選人一名,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院長圈選之。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體例修正。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條次變更。
第二十一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條次變更。
第二十二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 院務會議審議或核備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所屬館、室、技術中心、研究站及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第二十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院務會議下設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 三、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之審議程序。 四、特聘研究員資格及聘用之程序。 五、本院其他重要法規。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處)所屬組、館、室之設立;研究中心所屬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條次變更,並配合現況及法規體例修正部分款次內容。
第二十三條 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連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連署。 第二十一條 院務會議以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聯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組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聯署。
條次變更,並配合院務會議開會時間等作部分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第二十二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條次變更。
第二十五條 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第二十三條 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條次變更。
第二十六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條次變更。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章 附 則
未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本院人事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院人事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條次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