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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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金融監理及發展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明定本辦法訂定目的及法令依據。
第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金融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貢獻卓著。 二、對有關金融學術與業務之研究、創新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三、研訂金融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四、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促進金融事務國際交流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金融監理及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足資表揚。 明定本獎章申請條件,各款分別列舉在金融監理事務實務面向、學術研究面向、法規興革面向、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務、金融事務國際交流及其他對金融或監理工作等專業領域,具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者,得依規定頒給本獎章。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一、第一項明定本獎章分為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以襟綬方式頒給,以初次頒給三等為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
第四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金融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一、第一項明定本獎章頒給或請頒作業程序,另為使申請人能確實在該專業領域上具有卓著貢獻或具體成效,爰設計須經相關單位或長官推薦之程序後,始得向本會請頒。 二、第二項為作業齊一訂定事實表格式。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報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參照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本獎章於報本會審查並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六條 本獎章以附證書頒給之,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明定頒給獎章應附證書及其格式。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為表揚有功人員之貢獻,本條文參照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明定受獎人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