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明溱
林明溱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蔡正元
蔡正元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德福
林德福
邱文彥
邱文彥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將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之規定予以刪除。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將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之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