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林國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第十一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訪時,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協助辦理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查訪時,得視需要由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協助辦理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權責事項由原「勞工保險局」改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中央健康保險局」改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