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淑蕾
羅淑蕾
盧嘉辰
盧嘉辰
林郁方
林郁方
林國正
林國正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根德
陳根德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之一 依身心障礙者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其本人之方法,無償提供身心障礙者協助之自發性行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非因故意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參酌刑法第五十九條、六十一條減刑、免刑之規定。 二、基於善意自發性之協助行為,協助人與受助者之間應屬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揭示之「無因管理」,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三、為鼓勵社會大眾熱心幫助障礙者,對於自發性善意協助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障礙者權益、致使障礙者受傷或死亡,得依本條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原為配合第七十五條而訂立通報機制,因本次修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應作連動修法,以符合條文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