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欣瑩
徐欣瑩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桐豪
李桐豪
紀國棟
紀國棟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陳學聖
陳學聖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淑蕾
羅淑蕾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老人福利設施、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一、檢視我國都市計畫社區發展歷程,可知早期由於無少子化與高齡社會之現象產生,重點強調為符合成人、兒童、青少年為主而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特別基於老人特定需求而設計規劃。如今我國已明顯地面臨高齡化社會的問題,因應社會人口結構之變遷,居住環境亦應隨之改變,主管機關應審慎考量,針對都市未來規劃之策略,增加及調整符合高齡者居住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因應高齡者住宅環境之需求。 二、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如此皆須於未來都市規劃時應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持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老人福利設施用地」。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老人福利設施用地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