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王惠美
王惠美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國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育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