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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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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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 第二十四條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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