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吳育仁
連署人
江惠貞
徐少萍
李貴敏
陳碧涵
蔣乃辛
陳鎮湘
詹凱臣
楊玉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惠美
呂學樟
張嘉郡
羅明才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