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林國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