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林國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五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條文中「社會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