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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連署人
羅明才
張嘉郡
李貴敏
江惠貞
陳碧涵
蔣乃辛
陳鎮湘
詹凱臣
徐少萍
楊玉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