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林國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楊應雄
楊應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廠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請勞動部核定之。 第六十一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第七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勞動部定之。 第七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