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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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請勞動部核定之。 | 第六十一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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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勞動部定之。 | 第七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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