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明溱
林明溱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蔡錦隆
蔡錦隆
陳學聖
陳學聖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士兵等級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第五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僅有官等官階之明文,顯僅規範軍官及士官,未及於志願士兵,應增列士兵等級,以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