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國正
林國正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昇
吳育昇
楊應雄
楊應雄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八條之一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主辦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聘前講習之內容、參加方式、其他事項與委託辦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新加坡政府規定首次僱外傭之雇主需於提出外傭申請前,參加一場為時三小時之雇主指導會,目的在於瞭解僱用外傭相關資訊。 三、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 四、增訂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