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四十八條之一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非營利組織主辦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聘前講習之內容、參加方式、其他事項與委託辦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新加坡政府規定首次僱外傭之雇主需於提出外傭申請前,參加一場為時三小時之雇主指導會,目的在於瞭解僱用外傭相關資訊。 三、我國雇主與家庭外勞間屢有聘僱上之糾紛,甚至發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勞等事件。此部分肇因於勞雇雙方在文化、宗教與生活習慣等有相當之差異,雇主可能毫無與外籍人士相處之經驗,加上語言隔閡,因而產生衝突。 四、增訂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將可讓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