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柯建銘
柯建銘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田秋堇
田秋堇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賴振昌
賴振昌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刪除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節(刪除) 第六節 特留分
一、本節刪除。 二、特留分之立法係源於「諸子均分」之思想而來,惟現今實無特殊理由應個別保留遺產之一部予繼承人,且特留分之制度顯已違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之意思,本於被繼承人所有權自由處分之本旨,亦應承認被繼承人得以自由處分其遺產。 三、實務運作上遺囑所衍生之爭議,多數係因被繼承人於生前預立遺囑之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虞,而導致親屬間為爭執遺產而對簿公堂、感情破裂,實已非被繼承人所樂見,且顯與被繼承人之意思相違。又若繼承人尚未達到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但生前對於被繼承人不友善之繼承人,依現行法仍保障享有特留分之權利,實有不公,爰刪除本節之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刪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刪除)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上。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刪除)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