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賴士葆
賴士葆
張嘉郡
張嘉郡
王育敏
王育敏
邱文彥
邱文彥
張慶忠
張慶忠
廖正井
廖正井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昇
吳育昇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孔文吉
孔文吉
江惠貞
江惠貞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
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原行政院主計處於民國101年2月6日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原予以修正。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列第四項,配合本項修法,明定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