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科技部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兒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科技部訂定之。 | 第九條 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國科會訂定之。 |
為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我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一稱為「幼兒園」,為避免民眾混淆,爰提案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將「幼稚園」正名為「幼兒園」。另外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原先行政院轄下之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故將條文內之「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