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江啟臣
江啟臣
李桐豪
李桐豪
紀國棟
紀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蔣乃辛
蔣乃辛
曾巨威
曾巨威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登記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前項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 第七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規定,直轄市、縣(市)之「工商輔導及管理」係屬其自治事項之一。爰增列入「自治法規」,以切實務需要,落實管理績效。 二、參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增列第二項,避免漏洞,讓業者利用變更負責人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