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柯建銘
柯建銘
賴振昌
賴振昌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薛凌
薛凌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一、增訂本條第四項。 二、鑑於本法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以及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得以免費或半價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爰增訂其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俾利更加保障志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