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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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 |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
一、增訂本條第四項。
二、鑑於本法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以及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得以免費或半價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爰增訂其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於該場域從事相關活動之安全保障,俾利更加保障志工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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