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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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行進於斑馬線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
一、國外已有不少研究指出行人於行走間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行為,因無法注意道路狀況使得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度相對大增,亦會增加通過路口之時間,阻礙整體交通之順暢度。
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行人與駕駛均應彼此尊重,爰此參著國外之作法,要求行人行走於斑馬線時不得使用行動裝置進行數據通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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