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田秋堇
田秋堇
潘孟安
潘孟安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賴振昌
賴振昌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行進於斑馬線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國外已有不少研究指出行人於行走間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數據通訊行為,因無法注意道路狀況使得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度相對大增,亦會增加通過路口之時間,阻礙整體交通之順暢度。 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行人與駕駛均應彼此尊重,爰此參著國外之作法,要求行人行走於斑馬線時不得使用行動裝置進行數據通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