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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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不得以非歸責幼兒或幼兒家庭之事由,取消或予以差異化之補助。 | 第七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現今幼兒教育費用偏高,幼兒家長經濟負擔相形沈重,政府積極提供完善學前教育,於教育政策白皮書中指出,五歲學童比照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免學費概念可享免費學前教育,此政策推行除為實踐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理念外,更有減輕家長育兒負擔,鼓勵生育率之提昇及五歲幼兒及早教育之權利。
二、經查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目的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就現行幼照法第七條第四項增列非營利幼兒園應比照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展現政府照顧不利條件之幼兒之決心。
三、惟現行幼照法第七條第五項中另行規定補助對象、補助條件之限制,顯已違反政策之推行,恐造成幼兒權益受損,間接違反教育基本法受教權機會平等之精神。
四、因無論幼兒就讀公立或私立幼兒園,有關學費或其他就學費用之補助,均以就學之幼兒為補助對象,故不應受任何辦法與規定,剝奪幼兒受政府補助之資格。爰此,特增訂同條第六項,不得以非歸責於幼兒或幼兒家庭之事由,取消或予以差異化之補助,以達受教權均等理念。(例: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中,幼兒因就讀的幼兒園未通過評鑑與考核,而被排除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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