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一、現行依據第二條規定之扶助項目中,除「緊急生活扶助」係以每次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以外,其他如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在第四條相關家庭財產總額限制及其他狀況之框定(如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或配偶被處一年以上徒刑者等)下,該家庭於短期內得以脫離特殊境遇之機會應不甚高,況且此類扶助項亦以每年申請一次,是以,本條規定中所指給予「緊急」照顧,與現行實際措施之推動已經不甚吻合,應予刪除。 二、此外,配合第二條增加之「其他必要扶助」措施,「緊急照顧」已經不符合施行目標,應予刪除。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現金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及其他必要扶助。 前項其他必要扶助項目,應依據各特殊境遇家庭需求訂定,其實施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一、依據本條例實行現況資料顯示,弱勢民眾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因應社會發展樣態,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各類特殊境遇民眾之需求,除將現有之扶助項目歸類為「現金扶助」繼續推定之外,應增訂其他必要之扶助項目,並俟該創新的扶助項目日後推動成熟後,再適時將其正式明文定於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