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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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
一、現行依據第二條規定之扶助項目中,除「緊急生活扶助」係以每次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以外,其他如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在第四條相關家庭財產總額限制及其他狀況之框定(如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或配偶被處一年以上徒刑者等)下,該家庭於短期內得以脫離特殊境遇之機會應不甚高,況且此類扶助項亦以每年申請一次,是以,本條規定中所指給予「緊急」照顧,與現行實際措施之推動已經不甚吻合,應予刪除。
二、此外,配合第二條增加之「其他必要扶助」措施,「緊急照顧」已經不符合施行目標,應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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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現金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及其他必要扶助。 前項其他必要扶助項目,應依據各特殊境遇家庭需求訂定,其實施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一、依據本條例實行現況資料顯示,弱勢民眾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因應社會發展樣態,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各類特殊境遇民眾之需求,除將現有之扶助項目歸類為「現金扶助」繼續推定之外,應增訂其他必要之扶助項目,並俟該創新的扶助項目日後推動成熟後,再適時將其正式明文定於條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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