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一條之一 依據本法經政府結合提供服務之民間資源,政府應協助其發展。 前項民間資源對象、協助發展項目、協助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福利法相關條文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確立政府與民間的合作關係。 三、為強化目前國內老人福利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爰建議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 四、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