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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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實現國民主權,保障國民福祉,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以公民投票決定龍門核能發電廠(以下簡稱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是否繼續興建,特制定本條例。 明定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公民投票,為地方性公民投票,實施地區為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及基隆市。 本條例所稱逃命圈,指龍門核能發電廠發生危安事件時,以該電廠為中心三十公里距離範圍內,需緊急撤離居民之行政區。 一、第一項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投為地方性公民投票,實施地區為台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及基隆市。 二、第二項明定逃命圈之定義。
第三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本公投事務。 除依本條例規定外,行政機關(構)及其附屬單位不得動用任何經費、調用各級人員,從事支持或反對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之相關活動與行為。違反本項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二、第二項授權各級選委會於公投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三、第三項明定行政機關(構)及所屬國營事業動用經費與行政資源從事支持或反對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之限制。違反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第四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方式。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之投票權。 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權資格。
第六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主文定為:請問你同意核四廠「繼續興建」或「停止興建」?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之公投票上,應刊印主文及「繼續興建」、「停止興建」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投案主文及核四逃命圈公投票上應併列繼續興建、停止興建兩欄由投票人圈定。 二、第二項明定應於「繼續興建」欄印製(O)與「停止興建」欄印製(X)。
第七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以實施地區有效投票數總計之多數者,為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之決定。 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通過門檻。
第八條 辦理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所需之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支應。 明定辦理本條例公民投票所需經費來源。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 明定本條例各種期間之計算。
第十條 本條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第五條所定公民投票案,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接到立法院前項公文書後,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之公告。 一、第一項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投發動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接到立法院前項公文書後,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之公告。
第十一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週六、週日舉行。 明定舉辦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日之時程。
第十二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公投票式樣。 二、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三、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日十日前,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告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十日前由正反意見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公報編印、送達與張貼方式,適用公民投票法第十九條規定。 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公報編印、送達及張貼事項。
第十四條 核四逃命圈公投票之式樣、印製與圈定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投票之式樣、印製及圈定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之管理,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明定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之管理,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十六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明定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由權責機關依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案之決定為必要之處置。 明定投票結果之公告及必要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本條例有關妨害投票之罰則、處罰方式、及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適用公民投票法第六章至第八章之相關規定。 明定妨害公投相關處罰規定之適用。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