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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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一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一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一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六、超過一千萬元者,課三百一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五。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 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
一、為配合2012年2月3日制定之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第四項「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基於考量提高所得稅率有可能會造成國內資金外流、阻礙經濟發展、提高避稅的誘因等負面效果以及租稅負擔不公等問題,尤其是國家行使租稅課徵權力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達到完全剝奪、形成絞殺、沒收之地步,爰將現行第二項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並增訂第六款綜合所得淨額超過一千萬元部分,適用百分之四十五稅率,以適度縮小貧富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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