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需要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 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現今兵役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後備軍人之召集種類,有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及點閱召集,然並無有關災害防救支援之規定,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爰此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