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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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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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之二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二十四條之二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促進我國大眾捷運之服務水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將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納入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 審查會: 依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條文通過。
(照委員李昆澤等22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員李昆澤等22人提案: 為落實與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要求大眾運輸系統營運機構應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便於身心障礙者出入車站、乘車、上下車。 審查會: 依委員李昆澤等22人提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