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柯建銘
柯建銘
潘孟安
潘孟安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劉櫂豪
劉櫂豪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唐山
陳唐山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核四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實現國民主權,保障國民福祉,以公民投票決定核四是否繼續興建,特制定本條例。 一、立法目的。 二、核四指台灣電力公司興建中之龍門核能發電廠。
第二條 本條例之公民投票,為全國性公民投票。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核四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除依本條例規定外,行政機關(構)及其附屬單位不得動用任何經費、調用各級人員,從事支持或反對核四公民投票之相關活動與行為。違反本項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一、明定核四公投為全國性公民投票。 二、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並授權各級選委會於公投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三、對行政機關(構)及所屬國營事業動用經費與行政資源從事支持或反對核四公民投票之限制。相關行政機關(構)及其附屬單位首長如違反規定,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第三條 核四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明定投票方式。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核四公民投票之投票權。 明定有公民投票權資格。
第五條 核四公民投票案主文定為:「請問你同意核四繼續興建或停止興建?」 核四公民投票案之公投票上應刊印主文及「繼續興建」、「停止興建」兩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明定核四公投案主文及核四公投票上應併列繼續興建、停止興建兩欄由投票人圈定;並應於「繼續興建」欄印製(○)與「停止興建」欄印製(×)。
第六條 核四公民投票案,以有效投票數之多數者,為核四公民投票之決定。 明定通過門檻。
第七條 辦理核四公民投票所需之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明定辦理本條例公民投票所需經費來源。
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 明定本條例各種期間之計算。
第九條 本條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第五條所定公民投票案,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接到立法院前項公文書後,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四公民投票之公告。 明定核四公投發動程序。
第十條 核四公民投票案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明定舉辦公民投票日之時程。
第十一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核四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公投票式樣。 二、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三、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核四公民投票日五日前,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明定公告事項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五日前由正反意見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第十二條 核四公民投票公報編印、送達與張貼方式,適用公民投票法第十九條規定。 明定公民投票公報編印及張貼事項。
第十三條 核四公投票之式樣、印製與圈定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明定公投票之式樣、印製及圈定規定。
第十四條 核四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之管理,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明定令投票人退出投、開票所之情形。
第十五條 核四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明定投票權人名冊及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核四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由權責機關依核四公民投票案之決定為必要之處置。 明定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妨害投票之罰則、處罰方式、及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適用公民投票法第六章至第八章之相關規定。 明定妨害公投相關處罰規定之適用。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