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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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 第二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一、現行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入國工作之外國人從事履約工作之許可案件,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二規定,適用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之相關規定繳納審查費,為期明確,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此類案件審查費每件繳納新臺幣五百元,俾資遵循。
二、基於部分外國人申請審查案件日趨複雜,且涉及實質審核作業,為合理反映行政成本及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增訂申請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作照顧之對象)、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係指外籍家庭幫傭照顧之對象,含雇主未滿六歲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及補發許可等案件,每件需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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