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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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第七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第三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相關收費項目、基準及用途,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未有一致作法,導致社會各界質疑其收費之合理性,滋生無謂之爭議,爰增列第二項明定雜費,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雜費及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收取雜費之計算基準。另增列第三項明定代收代辦費之內涵及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