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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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志願士兵之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志願再入營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 | 第二條 志願士兵之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退訓及繼續留營服役條件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 |
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志願士兵入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爰依此授權,將常備兵或志願士兵現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等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以明確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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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或國中畢業具特殊之體能、技能或專長。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三年。 七、後備役人員,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滿七年,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且未一次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 |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二十八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二十八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八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係指於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或國中畢業具特殊之體能、技能或專長。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未判處徒刑、拘役或未受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之宣告。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三年。 七、後備役人員,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滿七年,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且未一次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 |
一、參照現行專業預備軍官、士官報考年齡上限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年齡上限,由二十八歲修正為三十二歲。又第二項刪除「係」之贅字,俾符體例。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二款所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以上」,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俾與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用語一致。
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一五號解釋理由書:「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簡章關於『未曾受刑之宣告』之報考限制條件,剝奪犯罪情節輕微者擔任軍職機會,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結合資格審查實務運作現況,將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五款所定「拘役」刪除,放寬判處拘役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五款但書「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之條件,為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辦法所增列,其理由為:「少年於此情形,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情形相當」,是該條件自限於少年始有適用。為避免各自解讀衍生志願士兵甄選資格認定之疑義,爰於但書後段定明限「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以杜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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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其內容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免接受入伍訓練;曾接受之專長訓練與擬分發職務,經審查專長相符,免接受專長訓練。 二、曾接受國軍各班隊入伍訓練人員,經審查或新兵訓練單位核准,免接受入伍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定之。 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並依錄取通知所定軍種、專長、類別,分發部隊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基礎訓練期間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義務役二等兵基準辦理。 | 第八條 甄選錄取人員,應接受基礎訓練,其基礎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前項人員基礎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核定服志願士兵,並依錄取通知所定軍種、專長、類別,分發部隊服志願士兵。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基礎訓練期間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義務役二等兵基準辦理。 |
一、為明確志願士兵基礎訓練之內涵,並就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專長與擬分發職務相符者,不須接受基礎訓練之專長訓練,與曾接受軍事學校或國軍專業預備軍官與預備士官及志願士兵等各班隊入伍訓練完訓,再報考志願士兵人員,經審查或新訓單位核准者,得免受入伍訓練之作法,修正第一項增列基礎訓練內涵之規定及但書相關規定,俾明確適用。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基礎訓練之課程、時間、成績考核等事項之規定,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及增列國家安全局為受委託機關,以符實需。其後項次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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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基礎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訓練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訓練時間五分之一。 二、經判處徒刑或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三、訓練成績不合格。 四、身心狀況評量或品性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 五、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經檢定不符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表所訂基準。 六、申請自願退訓。 七、未出具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所定之志願書或保證書。 八、其他不合第四條所定甄選對象、條件及資格。 前項退訓作業,由實施訓練單位(以下簡稱施訓單位)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並發給退訓證明書。 第一項第五款之退訓人員,為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甄選合格轉服者,按其受訓期間之期限,分別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驗退,或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因病停役;經徵兵檢查者,依徵兵規則規定判定體位。 | 第九條 基礎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訓練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訓練時間五分之一。 二、經判處徒刑、拘役或受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之宣告。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三、訓練成績不合格。 四、身心狀況評量或品性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 五、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經檢定不符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表所訂基準。 六、申請自願退訓。 七、未出具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所定之志願書或保證書。 八、其他不合第四條所定甄選對象、條件及資格。 前項退訓作業,由實施訓練單位(以下簡稱施訓單位)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並發給退訓證明書。 第一項第五款之退訓人員,為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甄選合格轉服者,按其受訓期間之期限,分別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驗退,或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因病停役;經徵兵檢查者,依徵兵規則規定判定體位。 |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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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志願士兵以上等兵為限,得申請留營繼續服役,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 第十四條 志願士兵以上等兵為限,得申請留營繼續服役,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三、體能鑑測:須達到國軍基本體能訓練與測驗合格基準。 |
參照現行軍官、士官留營並無體能鑑測合格之限制條件,爰將第三款規定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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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之一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所定甄選條件及原軍種專長之需求後,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常備兵後備役人員申請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四年為一期。 常備兵後備役志願入營需求之單位、專長及員額,由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備查;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僅得透過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方式入營,無法有效因應人力實需,為使專長符合軍種需求之後備役人員得及早入營,爰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增列常備兵後備役人員志願再入營申請之核定、服役期限及用人單位需求陳報備查等相關規定,以符實需。
三、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所屬志願士兵再入營相關事項之實務需求,爰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授權得「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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