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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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條文) 第八條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 | 第八條 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 |
委員陳節如等:
一、本條修正。
二、現行條文未明確規範博、碩士論文送存之義務人,導致送存權責不清,爰修正為取得學位之人透過畢業學校為之。
三、又為方便公眾接觸資訊與學術研究,並利於公眾審查,使論文抄襲無所遁形,爰限制取得學位之人之公開發表權,國家圖書館除將論文保存之外,並得提供公開閱覽不受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表權之限制。
四、為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對博、碩士論文之需求,特別增訂後段,課以取得博士或碩士學位之人義務,使其應將其博、碩士論文數位格式提供專責圖書館依著作權法規定利用,以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
五、又為保障專利權、營業秘密及國家機密,增訂第二項,明定相關博、碩士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會決議以不公開為宜者,得不公開及提供,惟其仍應提交保存。
六、將國立中央圖書館修正為現行國家圖書館之名稱。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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