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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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條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籌設應考慮事項及符合標準)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委員陳亭妃等: 一、修訂本條文。 二、新增第三項。 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故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增列於本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俾使政府部門對於全國校園內的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