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林佳龍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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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條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佳龍等: 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在家實施及機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使接受機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與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享有相同的服務。 審查會: 一、除第一項中「之在家實施及機構」修正為「在家及機構實施」,以資明確;餘照案通過。 二、機構實驗教育之定義係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