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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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得設下列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並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審議委員會: 一、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二、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三、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四、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五、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六、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七、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八、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九、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一、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二、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三、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四、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五、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前項各審議委員會得審議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其負責審議之考試類科如附表。 第一項各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第二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得設下列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並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審議委員會: 一、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二、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三、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四、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五、機電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六、環安工礦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七、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八、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九、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一、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二、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三、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四、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五、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 十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 前項各審議委員會得審議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其負責審議之考試類科如附表。 第一項各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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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本部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 第四條 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經主管司初審並簽擬意見,陳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疑義案件,經主管司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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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時,應行迴避。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為申請人現任機關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亦同。 |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時,應行迴避。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為申請人現任機關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亦同。 |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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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准予全部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 二、經核定准予部分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免試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考試。 三、經核定准予報考者,由本部通知應考人參加考試。 四、經核定不合格者,應予退件。 前項審議結果,經本部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並報請考試院備查。本部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本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查照。 二、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本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考試。 三、經核定准予報考者,由本部通知應考人參加考試。 四、經核定不合格者,應予退件。 前項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並報請考試院備查。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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