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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楊瓊瓔
連署人
楊麗環
盧嘉辰
林明溱
王育敏
林鴻池
陳淑慧
羅淑蕾
鄭汝芬
江惠貞
王廷升
吳育仁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陳碧涵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