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楊麗環
楊麗環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鴻池
林鴻池
陳淑慧
陳淑慧
羅淑蕾
羅淑蕾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仁
吳育仁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