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王廷升
王廷升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