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廷升
王廷升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利息補貼之範圍及方式)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利息補貼之範圍及方式)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災區貸款擔保品之承受補助範圍)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八條 (災區貸款擔保品之承受補助範圍) 災區之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其擔保品得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承受者,由政府就其承受金額最高八成之範圍內予以補助。有關承受補助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