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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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下列事項請假,工資照給: 一、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二、勞工喪假日數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四日。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二日。 三、陪產假七日。 四、依法令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因疾病或其他正當事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勞工給薪假以法律明定日數,故將勞工請假規則中給薪假明訂於本條中。
二、配合厚生簡葬及鼓勵生育之現代潮流,將有薪陪產假提高為七日,而相關喪假配合減少,維持產業人事成本的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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