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賴振昌
賴振昌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配合厚生簡葬及鼓勵生育之現代潮流,將有薪陪產假提高為七日,並配合修正勞動基準法將喪假減少,維持產業人事成本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