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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賴振昌
周倪安
連署人
林岱樺
何欣純
鄭麗君
陳節如
黃偉哲
許添財
李俊俋
劉建國
吳秉叡
陳唐山
管碧玲
林淑芬
葉宜津
段宜康
陳亭妃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扶養之方法及扶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鑑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故因為當事人無法協議時,避免親屬會議組成不易,影響未成年人之生活,爰將現行條文親屬會議定之,修正為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