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國正
林國正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陳學聖
陳學聖
李應元
李應元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蔡正元
蔡正元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淑慧
陳淑慧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列項目: 一、品名。 二、品質規格。 三、原產地。 四、淨重。 五、碾製日期。 六、保存期限。 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與地址。 八、內容物混有兩者以上之糧食,應分別標明其品名、原產地以及其所占之比例。 前項標示項目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市場銷售糧食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與宣傳、廣告,不得有標示項目及內容與內容物不符;或內容物攙偽假冒;或宣傳、廣告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情形。 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一、將標示項目分款列名,並定明標示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俾利主管機關及消費者追溯糧食來源,爰修正第一項。 二、明訂市售混裝米之標明品名、原產地、品質規格以及各自所占比例,讓消費者能夠安心選購,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為文字修正。 四、增訂內容物攙偽或假冒之禁止規定,係指攙雜與品名不符之物質。例如:標示產地為國產米,但實際內容物攙雜進口米;或以進口米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