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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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除有刑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情形外,不得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 第九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
一、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中「如非情況急迫」之文字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本應嚴格解釋,以免濫用導致侵害人民之權利。
二、依現行條文之文義,如情況急迫警察人員即得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而不限於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之事由或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之事由,將導致不當侵害人民生命、身體權利之情形,爰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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