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聽語障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查現行條文所謂之瘖啞人,係指無聽能亦無語能之雙重障礙人士。而無聽能及無語能,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內,係以「聽覺功能障礙」及「言語功能障礙」兩詞代指。爰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用語,進行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