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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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十七條 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鑑於受補助人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之補助,可能不只一項計畫而有多項計畫,且倘若受補助人發生違反本條規定情事,本部所課予停止補助之裁罰,亦非僅限於該受補助計畫,而係及於該受補助人,爰修正文字以臻明確。 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業已修正發布名稱,爰配合修正該辦法之名稱。
第十七條之一 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如有違反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就同一事由連續違規並經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重大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當年度本部及所屬機關已撥付之補助款,且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之要求,並回應各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期待,且提高企業對社會責任之意識,倘若受補助人一方面接受政府補助享受優惠,另一方面卻發生違反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重大不法情事,且同一事由連續違規,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者,恐違背社會大眾對於公平正義之認知,爰此,特別增訂本條之不利效果,以彰警世作用。 三、為避免影響受補助人權益,至於違反前開相關法令情節重大之認定,將由主管機關邀請各相關單位共同審議,以求慎重。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為因應食品安全課題,針對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列申請人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之資格事項;另調整勞工與環境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