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曾巨威
曾巨威
蔡其昌
蔡其昌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一、針對適用房屋稅率非住家非營業所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予以刪除。 二、依現況,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之所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者應比照非住家營業用之稅率,始符合租稅公平性,也能有效擴大稅基之效果,方達健全財政之目標。 三、統計近三年全國非住非營房屋稅的稅收約60億;若設算稅率適用3%,稅收將達91億,而若以5%設算,稅收可達到151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