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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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並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應修課程、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
委員林岱樺等: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因授權之法令迄今尚未訂定施行,並鑑於從事教保相關工作人員眾多,大學相關科系進修課程名額有限,故以十年為期,於幼兒保育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或就讀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者,得修習幼教專班。
二、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並繼續任職者滿三年以上者,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實際教學經驗,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審查會:
一、為符合目前幼照師資人力需求,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對目前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均提供進修機會,以利施行。
二、為保障現職保育人員轉任教師之權益,除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三項,以資明確。
三、原草案第三項,配合前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後改列為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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