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周倪安
周倪安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張嘉郡
張嘉郡
賴振昌
賴振昌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創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準用第一百八十九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一、新增條文。 二、創立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現無法令條文規定,又創立會擁有公司設立中的股東會性質,遂準用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