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賴振昌
賴振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周倪安
周倪安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張嘉郡
張嘉郡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若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限制經理人報酬或其他必要處置或限制。依其文意,應符合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之情形而非該條文第七項。